直接罚款!不再警告!骑电动车的滕州人请注意
为着力解决电动 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低,闯红灯、逆行、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 “五类重点违法”突出问题 , 依据修订实施的《山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办法》,集中 消除一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自即日起至 12 月底 ,山东全省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场处罚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的,首次发现罚款20元,违法代码为70093,;再次发现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盔的,罚款50元,违法行为代码是70094,法律依据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同时山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监控抓拍、现场处罚、远程执法对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行为予以处罚,法律依 据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

监控抓拍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驾驶有加装座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非机动车;
(三)不得驾驶非法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改装动力装置、速度装置的非机动车;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及时通过,不得在路口内逗留、缓行;
(五)不得在车行道内停车滞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骑行;
(六)转弯前,设有转向灯的,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七)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
(八)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九)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十)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十一)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第六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和远程执法采集信息等资料,可以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收到处理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相关工作时一并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和远程执法采集信息等资料是否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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